本年3月8日,青白江区环保局法律人员在对成都大荆道路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看时发现,该公司在出产的一起正进行环保设备晋级改造,因其旧的活性炭吸附设备现已撤除,新的光氧催化设备正在设备,导致出产的悉数过程中模具液压成型工段发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法律人员指出,该公司对出产中发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未依规则设备、运用污染防治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则,当即下达《责令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在环保设备晋级改造完结前中止出产,有必要待晋级改造完结后才干恢复出产。
随后,青白江区环保局对成都大荆道路设备有限公司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依法做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两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该案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据悉,公安机关已对涉案人员进行了5天的行政拘留。
3月15日,法律人员展开环境行政法律后督察时,成都大荆道路设备有限公司光氧催化设备已设备好且运转正常。成都晚报记者 薛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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