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6月5日发布的“津武环罚字〔2023〕024号”行政处罚信息数据显现,天津腾达集团有限公司因未依规则运用污染防治设备被处以罚款6.5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数据显现,2023年3月8日,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归纳行政法律支队法律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提供线索,对该公司做现场查看,2023年3月8日对该公司被委托人韩宗良、徐雅娟做出具体的查询问询。经查,该公司底工车间通风废气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经一套“引风机+UV光氧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设备处理后由一根25米高排气筒(P1)排放。现场查看时,该公司正在出产,配套的“引风机+UV光氧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设备正在运转,法律人员当场翻开UV光氧催化设备,发现共有60根光氧灯管,其间31根光氧灯管未点亮,未依规则运用污染防治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则。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则,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