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环保部等九部委局《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的要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全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为切实抓好我市今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特制定贵港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2011年环保工作的要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促进我市重金属污染排放行业的整治;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督管理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一)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放行为,提高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水平,重金属排放企业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方面提升企业管理上的水准,确保各类企业污染减排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使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效,促进全市完成2011年污染减排任务。
1.将类金属砷和铅、镉、铬、汞等作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污染物,特别是类金属砷和铅污染的防治作为重中之重,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基础上,根据国务院《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按照《广西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附件1)进行整治,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生产全过程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完善企业应急设施建设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和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是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加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审批的若干规定》,从审批源头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我市实际,将桂平市作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进一步加大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建立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加密监测防控区域水流域水质断面、空气质量和土壤监测频次,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设置环境预警处置系统。
将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电解及电镀等作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行业,建立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所有重点防控行业企业废气、废水排放口至少进行半年一次监督性监测,由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环境监测站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分别于2011年7月20日和11月10日前将全市监测数据集中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自治区。
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查处力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三同时”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被地方政府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铅蓄电池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在媒体上公布环保不达标重金属排放企业名单。
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含砷废渣、含铅废渣等危险废物规范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重点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格控制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回收处置及利用。要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要将涉重金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当中,着力加强我市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1.加快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负荷率
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管网不配套、排放污水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做到月检查、季抽查、半年督查一次。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督促各类污水处理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或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地方环保、市政主管部门报告。要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发现后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和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检查频次,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行政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脱硫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组织领导,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贵港市2011年度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韦福明同志担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领导机构,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完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环保专项行动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工作经费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确保环保专项行动的正常开展。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要按照国务院《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积极开展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设重金属企业的水、气、渣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保证重金属防治示范工程的正常实施,确保重金属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工信、监察、司法、住建、水利、国土、工商、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铅蓄电池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清单的联合排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信部门要负责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认真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各地政府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建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水利部门要合理调整水功能区划,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强化对入河(含水库)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部门要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加强固体废物填埋场用地的管理;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36号)有关规定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处理;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防范生产事故,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不得给未有或不完善环保手续的生产企业供电。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督察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其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电解及电镀等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行业、重点防控区域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凡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已经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下一级人民政府不再重复挂牌督办。
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已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应制订后督察方案,明确整治时间,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按质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公示督察结果。市环保部门要针对2010年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大执法监督管理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研讨会、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每个工作阶段完成后,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为确保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提高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积极性,要进一步明确专项行动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将整改完成情况列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和年度机关绩效考评的内容进行考核。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结束后,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同时,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整改治理工作评比活动,评选环境整治先进单位或合格单位,提高我市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整治水平。
各区、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4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规范重金属(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企业环境整治工作,统一全区整治要求,保证整治达到预期效果,制定全区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二)落实环评批复的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各种管线及环保设施标识清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完善企业的基础信息,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建立一厂一册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使用先进的清洁生产的基本工艺,杜绝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厂区美化绿化,道路硬化。凡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的企业,必须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八)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企业必须在2011年6月底前依法足额缴纳2010年度应缴未缴或欠缴的排污费。
(1)重金属的生产废水必须配套建设处理设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重金属一类污染物必须在车间口达标,废水循环使用,不能外排。
(3)生产车间地面采取防渗、防腐措施,配套完善截污设施,排污沟做到雨污分流。
(4)厂区内必须采取清污分流、污污分流、雨污分流,规范建设污水收集沟和雨水收集沟。所有车间或工段都要设置污水收集沟(按防腐、防渗漏建设),将收集污水送污水处理站处理或送车间使用;一个企业只能建设一个规范的废水排放口,需要排放的废水,须经处理合格后,先排入废水储存池(排入储存池的废水必须达标,容积20立方米以上),再向外环境排放。
(5)企业须建设一条满足收集厂区原料、生产和产品区域的沟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池有效容积为40mm降雨量与厂区(原材料+生产区+产品区)面积的乘积,每次降雨企业必须收集,初期雨水收集量须超过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80%的雨水后才允许外排,各企业须在降雨停后三天内处理完毕初期雨水收集池中收集的雨水。
(6)建设规范排污口,企业各取水口和排污口均应安装流量装置,铅、镉、汞、铬、类金属砷、pH值等物征污染在线监测仪器须安装于废水排放储存池内。
冶炼废气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等净化装置,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集中排放废气须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监测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等主要因子)
采用湿法冶炼工艺的废渣堆放场地必须建设有渗滤液收集装置,收集的渗滤液要及时送污水处理站或回收使用,禁止渗滤液直接外排;用于堆存一般固体废弃物的渣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冶炼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置,配套钢筋混凝土防渗漏贮存池管理;严格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在广西危废中心建成前,企业应每年向当地环保部门报批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需要转移的,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用于堆存原料、物料的场地须硬化,并符合“三防”(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要求,建设避雨棚,不得露天堆存。利用火法冶炼炉渣、废渣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含有重金属(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原料堆放场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弃物的要求来建设和管理。
(1)在铅酸蓄电池的生产过程中,涂板工序、化成工序以及电池清洗等工序产生的含铅重金属废水,必须配套建设处理设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重金属一类污染物必须在车间口达标,废水循环使用。
(2)废弃的化成液及清洗极片的废水含有一定浓度的硫酸,必须收集处理达标后才允许排放。
(3)生产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防腐措施,配套完善截污设施,排污沟做到雨污分流。一个企业只能建设一个规范的废水排放口,需要排放的废水,须经处理合格后,先排入废水储存池(排入储存池的废水必须达标,容积20立方米以上),再向外环境排放。
(4)企业须建设一条满足收集厂区原料、生产和产品区域的沟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池有效容积为40mm降雨量与厂区(原材料+生产区+产品区)面积的乘积,每次降雨企业必须收集,初期雨水收集量须超过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80%的雨水后才允许外排,各企业须在降雨停后三天内处理完毕初期雨水收集池中收集的雨水。
(5)建设规范排污口,企业各取水口和排污口均应安装流量装置,铅、汞、pH值等物征污染在线监测仪器须安装于废水排放储存池内。
(1)在铅粉制造、合金配制、板栅铸造、和膏、极板分离及装配等工序产生的含铅烟、铅尘,都应设有单独的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其中,铅粉制造设备球磨机应该设铅粉收集和除尘器二级处理,处理达标后才允许排放。
(2)在化成等工序中,产生的硫酸雾,必须进行收集,安装硫酸雾净化装置,处理达标后才允许排放。
(3)使用锅炉生产的企业,需对锅炉产生的废气进行脱硫、除尘处理,处理达标后才允许排放。
(1)企业内包括铅泥(含污水处理站污泥)、收集的铅尘、铅渣、含铅废料、废电池、废极板、废活性炭等含铅固废必须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处置,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配套钢筋混凝土防渗漏贮存管理,做好防渗、防泄露以及防风、防雨、防晒等措施;严格危险废物转移制度,需要转移的,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矿山井口、选洗矿的废水应尽量循环使用,减少外排,废水确需排放的,废水排放口必须安装监控铅、镉、汞、铬、类金属砷、PH值等特征污染物的在线监控装置,确保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1)采矿废渣必须按照环评审批的要求建设好堆渣场,对停用的堆渣场必须进行生态恢复,防止流失,严禁将采矿废方倾倒进入河道;选洗渣库服务期满必须要覆土绿化。
(2)尾矿库必须经有资质的部门设计,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有地质水文资料,严禁在有溶洞或岩溶发达的地方建设尾矿库,选矿废渣必须存放于尾矿库内。
(3)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渣场内,渣场周边要设置导流渠;渣场的下游要设置水质监控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对现有的渣场要经过调查并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对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渣场要停止使用。已造成污染的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镀、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危险废物处置、硫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等重金属排放企业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置。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废气要按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整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实施关闭的企业,企业要自行拆除生产设备,供水、供电单位要实施断水、断电措施,工商部门要依法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经济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注销土地使用证,环保部门要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按期完成整治的企业,要向所在地的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经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报市级以上有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实施限期治理的企业,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上,由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对实施停产治理的企业,必须按期完成,若在2011年12月底未完成停产治理任务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