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并且开展大气2号专项执法行动(“活性炭”专项执法行动),有力打击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直排偷排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共检查企业461家,发现生态环境问题926个。其中,涉嫌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304个,涉及企业175家,立案查处率38%。为进一步巩固行动效果,扩大震慑效应,省生态环境厅汇总第一批10个活性炭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学习借鉴。
2021年3月26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小型工业园区专项检查中发现,南京汪洋制泵有限公司建有喷漆房一座,配套建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一套。该废气处理设施工艺为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的废气进行15米高空排放。经查,该废气处理设施最近一次更换活性炭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活性炭填充量为12.5公斤,填充明显不足。执法人员对填充情况做拍照取证,初步认定该废气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1日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听取当事人情况说明,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经核实,环评文件要求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填充量为50公斤,企业在2020年底更换活性炭时,因工人理解错误,认为订单少,喷漆房使用率低,一天平均使用约1小时,且使用的是水性漆,气味不大,不需要填充50公斤活性炭,故未按环评要求填充,导致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违法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经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通过,2021年6月9日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4万元。
2021年3月16日,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信访调处发现,无锡市洛社镇蔡胜塑料加工场南车间4条塑料挤出造粒线均在生产,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开启,但设施内未安装活性炭,该加工场的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违法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经该局案审会讨论通过,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2万元。同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负责废气处理设施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021年5月31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接信访问题交办,对常州市帝壕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钢琴椅项目的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调漆、喷漆、晾干等工艺废气,配套建有“水帘+活性炭+光催化氧化”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上述项目喷漆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水帘、光催化氧化设施正在运行,但活性炭箱内未有活性炭,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涉嫌不正常运行。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4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同时对涉案设施设备做了查封,于2021年7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款10万元,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