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原辅材料油性改水性(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或UV涂料等低挥发性含量涂料)、取消油性涂料喷漆房(含取消油性喷涂作业工序)、进入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采用高效废气治理技术(吸附浓缩+燃烧、催化氧化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冷凝或蒸馏,以及上述技术的第三方治理)。
是指采取废弃净化处理效率高效的治理方式,能够承接周边一定区域范围内家具制造喷漆涂装工序(含打磨、烘干、存储等)作业的家具制造企业;或者覆盖周边一定区域范围,能够承接机动车喷漆涂装维修业务(5个及以上会员单位取消原有喷漆房),且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漆房2个以上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是指安装能监控企业废气处理前后浓度、治理设备风机运作时的状态、治理设施运作时的状态等参数的在线监控装置。
1.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期间完成生产的基本工艺改造或者治理模式升级的企业。
2.2017年10月1日起新建、扩建的企业或生产线设施(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除外),不纳入本次奖励范围。
3.截至2020年10月31日,已享受市、区、镇(街)拨付的同类型资金奖励的企业不纳入本次奖励范围。
1.将涂装生产线由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的全部改造为使用水性涂料的公司能够申请奖励,按照每家企业予以10万元奖励。
2.关停喷漆作业工序,不再保留喷漆房的企业,按照每家企业予以10万元奖励。
3.采取高效治理技术实施深化整治的企业,按照高效治理技术项目总投资金额的30%予以奖励。
4.全部改为水性涂料或采取高效治理技术实施深化整治的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的,按照在线监控装置设备投资金额的30%予以奖励,该单项申请奖励金额上限不超过3万元。
5.进入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进行涂装作业的企业,以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开具的发票和签订的合同实施奖励,按照发票金额的30%予以奖励。
6.不再保留喷漆房,同时进入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进行涂装作业的企业可以同时申领奖励。
1.将涂装生产线由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的全部改造为使用水性涂料的企业能申请奖励,按照每家企业予以10万元奖励。
2.关停喷漆作业工序,不再保留喷漆房的企业,按照每家企业予以10万元奖励。
3.采取高效治理技术实施深化整治的企业,按照高效治理技术项目总投资金额的30%予以奖励。
4.全部改为水性涂料或采取高效治理技术实施深化整治的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的,按照在线监控装置设备投资金额的30%予以奖励,该单项申请奖励金额上限不超过3万元。
5.进入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进行涂装作业的企业,以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开具的发票和签订的合同实施奖励,按照发票金额的30%予以奖励。
6.不再保留喷漆房,同时进入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进行涂装作业的公司能够同时申领奖励。
1.将涂装生产线由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的全部改造为使用水性涂料(光油工序除外)的公司能够申请奖励,按照每家企业予以5万元奖励。
2.关停喷漆作业工序,不再保留喷漆房的企业能申请奖励,按照每家企业予以5万元奖励。
3.采取高效治理技术实施深化整治的企业,按照高效治理技术项目总投资金额的20%予以奖励。
4.全部改为水性涂料或采取高效治理技术实施深化整治的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的,按照在线监控装置设备投资金额的30%予以奖励,该单项申请奖励金额上限不超过3万元。
5.建成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的企业,按照每个共享中心建设费用的20%予以奖励。建设费用指污染物治理设施设计、采购及安装费用,不包括项目土建及其他辅助设施建设等费用。
6.进入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进行涂装作业的企业,以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开具的发票和签订的合同实施奖励,按照发票金额的30%予以奖励。
7.不再保留喷漆房,同时进入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进行涂装作业的公司能够同时申领奖励。
1.将涂装生产线由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的全部改造为使用水性涂料(光油工序除外)的公司能够申请奖励,按照每家企业予以5万元奖励。
2.关停喷漆作业工序,不再保留喷漆房的企业能申请奖励,按照每家企业予以5万元奖励。
3.采取高效治理技术实施深化整治的企业,按照高效治理技术项目总投资金额的20%予以奖励。
4.全部改为水性涂料或采取高效治理技术实施深化整治的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的,按照在线监控装置设备投资金额的30%予以奖励,该单项申请奖励金额上限不超过3万元。
5.建成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的企业,按照每个共享中心建设费用的20%予以奖励。建设费用指污染物治理设施设计、采购及安装费用,不包括项目土建及其他辅助设施建设等费用。
6.进入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进行涂装作业的企业,以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开具的发票和签订的合同实施奖励,按照发票金额的30%予以奖励。
7.不再保留喷漆房,同时进入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进行涂装作业的公司能够同时申领奖励。
各相关企业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整治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在佛山扶持通平台(网址:、微信小程序:佛山扶持通、手机APP:佛山扶持通)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由各镇街监督管理所进行后台受理。其中,企业需提供材料如下,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至佛山扶持通平台: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的企业,提供连续一个月的监控记录,查看监控记录的平台网址。
7.实施原辅材料水性(低挥发性含量)改造的申报公司可以提供原辅材料供应商低挥发性涂料证明(MSDS)或提供原辅材料VOCs含量的检验报告、采购合同,两次不同月份的进货单和发票。
8.关停喷漆作业工序,不再保留喷漆房的申报公司可以提供喷漆作业场所拆除现场图片(含拆除清理后的图片),没有拆除现场照片的,提供镇街生态部门出示的相关拆除证明。
10.采取高效治理设施实施深化整治的公司可以提供具备相关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需含废弃净化处理前后浓度)。
11.建成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的企业须提供竣工验收材料,以及经营面积、喷漆房数量和取消喷漆房的会员单位数量的证明材料。
12.进入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进行涂装作业的公司可以提供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开具的发票和签订的合同。
13.填写《佛山市南海区家具制造和机动车维修行业VOCs深化整治奖励资金领取承诺书》(附件2),承诺不得擅自闲置或停用改造后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得将改造后的生产线改回原污染生产的基本工艺,不得重新使用原来的污染原辅材料,不得重新再启动喷漆作业工序,保证废气长期稳定达标等事项,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加盖企业公章。
1.完成各类项目改造的企业在佛山扶持通平台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同时向属地镇街生态环境部门递交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镇街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后应立即对平台及纸质申请材料来形式及一致性审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退回企业补充材料,并统一填写资料受理表,作为受理与否及受理时间先后顺序的资料凭证,其中受理时间填写到分钟。对超过申报截止时间的申请概不受理。
2.镇街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质性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对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在申请表(附件1)上出具审核意见,对审核不合格但可整改完善的,及时通知企业限期整改(不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在申请表(附件1)上出具审核意见并退回企业。镇街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奖励资金清算汇总表(附件4)及现场核查情况(现场核查照片需由两名以上核查人员签名确认)上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
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奖励申请及改造工作情况做审查、抽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对申报企业材料经过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并在本单位政务网站上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由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联合镇街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复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做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报区政府批准后在本部门政务网进行公布,并根据财政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拨付资金。
如果本次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不足时,按照企业提交合格申报资料受理时间先后,经审查合格后资金奖励完为止。
申领奖励资金的企业自签订承诺书之日起三年内工业废气需稳定达标排放,每年向所在镇街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最少一份有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当年度废气监测报告(关停喷漆工序并不再保留喷漆房的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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