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仁智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仁智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静电喷漆和烘干工序在正常生产,静电喷漆和烘干作业在密闭的空间中进行,但喷漆废气处理设备(催化燃烧设备)未开启运行。
重庆仁智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已构成“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3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3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3年3月21日、3月2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仁智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华平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3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重庆仁智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页、《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证据1、2、3、4证明重庆仁智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静电喷漆和烘干作业在密闭的空间中进行,但喷漆废气处理设备(催化燃烧设备)未开启运行。
5、2023年3月3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3年3月3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相片资料。
证据5、6证明重庆仁智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喷漆废气处理设备(催化燃烧设备)正常运行。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重庆仁智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1日向重庆仁智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3〕1-005号),责令立即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2023年4月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仁智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仁智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1、发展经济和保护自然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业和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自然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仁智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
3、重庆仁智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和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制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建立完整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仁智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仁智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