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重点区域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执法帮扶工作,湖北省相关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深入现场开展核查,依法查办了一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案件。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持续跟踪调度,现将整理收集的3个空气质量改善执法帮扶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并对襄阳市、荆门市、孝感市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2022年11月16日,襄阳市落实生态环境部秋冬季空气质量执法帮扶工作专班对某公司做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排污许可证登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为4个,但现场勘查发现该单位辅材库(转炉渣、脱硫石膏)顶部建有1个排气筒、配料站建有2个排气筒、制成车间顶部建有2个排气筒、水泥成品库建有6个排气筒、散装车间建有3个排气筒、袋装车间建有2个排气筒,共有16个废气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登记的数量不符。
该公司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2023年1月1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其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目前,该单位已主动缴纳罚款,并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针对在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部分企业还存在申报把关不严、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依照排污许可证开展现场核查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环境管理规范化。襄阳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生态环境部秋冬季空气质量执法帮扶推送的线索,认真按照排污许可证内容做现场核查,发现了企业废气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登记的数量不符,存在落实排污许可证不到位的问题,在依法进行查处的同时协助企业重新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既确保了生态环境执法的精准性和规范性,对企业树立依法生产、持证排污意识具备比较好的教育示范作用,有效震慑了排污许可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又帮扶了企业排除环境风险,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实现了政企“双赢”。
2022年12月13日,生态环境部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现场检查组对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1#窑正常生产,窑顶端两个应急排口有烟气外排;1#窑配套的脱硫塔风机及循环水泵均处于关闭状态,脱硫塔烟囱有烟气外排。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3年1月11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荆门市公安局。2023年1月19日,荆门市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2023年2月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案件发生后,荆门市案件专班督促该公司担负企业主体责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经复查,该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环境执法实效,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在2023年初,就制定了重点涉气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企业生态环保意识淡薄,法治思维不强,在平时生产中为节省本金,大约1/3的时间都未开启环保设施,通过对其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办,打响了今年荆门市蓝天保卫战的“第一枪”,对别的企业起到警示教育提醒的作用,也督促和提醒企业要履行好主体责任,自觉守法经营,坚决做到达标排放。
2022年12月27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在线日期间存在连续超标问题,其中烟尘日均折算值最大浓度值为1817.3mg/m3,超标59.58倍(烟尘排放限值为30mg/m3);二氧化硫日均折算值最大浓度值为349.94mg/m3,超标1.33倍(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50mg/m3)。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2023年2月2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
本案是在先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线上常态化巡查,精准查找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基础上,然后再线上线下同步推进,线下采取突击现场核查的形式进一步核实情况、锁定证据、查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过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等非现场监管手段,通过数字赋能对异常情形进行扫描分析,然后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开展现场精准核查,是当前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打击重点排污单位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有效手段,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为进一步整治环境咨询机构、检验测试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保持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现将湖北省整理收集的第二批6个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进行公布,并对武汉市、黄冈市、孝感市、黄石市、荆州市、十堰市等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2023年3月,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支队执法人员通过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发现某公司污水排放口自动监控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数据异常波动。随后,执法人员调阅视频监控发现,异常波动时段有人员频繁进出自动监控站房。
2023年3月28日下午,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支队联合东西湖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利用午休间隙对该公司开展突击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化学需氧量分析设备量程选择为0-1000mg/l,量程标样浓度设置为100mg/l,现场实际使用的量程标样为500mg/l;氨氮分析设备量程选择为0-100mg/l,量程标样浓度设置为25mg/l,现场实际使用的量程标样浓度为50mg/l,氨氮设备参数设置中消解温度设置为36摄氏度(仪器设备说明书推荐为46摄氏度),消解时长设置为480秒(仪器设备说明书推荐为600秒)。经调查核实,第三方运维单位武汉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运维负责人胡某现场承认修改了自动监控设备参数。
2023年4月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2023年4月14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武汉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运维负责人胡某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侦查。
本案嫌疑人作为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的专业人员,所采用的造假手法不同于一般排污单位在采样环节通过更换或稀释监测水样、安装管线旁路等来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而是另辟蹊径,从自动监控系统内部想办法,通过实际使用的标样浓度大大高于在自动监控分析设备(计算机系统)内设置的参数浓度开展虚假标定,从而达到分析水样的监测结果大幅偏低的目的。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分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及时发现疑点,通过调阅自动监控站房监控视频,进一步印证造假嫌疑,同时利用午休间隙开展突击检查,锁定嫌疑人修改自动监控设备参数的证据,同步对排污单位、第三方运维单位开展调查询问,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本案充分发挥了非现场监管在发现环境违法问题方面的重要作用。
根据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和省污染源智能监控平台数据分析研判,发现黄冈市某污水处理厂废水排口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校准校验期间人为修改在线监测分析仪上的修正参数,涉嫌出具虚假校准监测数据。
2023年2月27日,湖北省环境执法监督局与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罗田县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对该污水处理厂废水排口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武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某污水处理厂委托对其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其运维人员在进行运维期间,未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等相关标准规范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校准校验,而是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人为修改在线监测分析仪上的修正参数,使仪器测量计算出其需要的虚假校验监测数据,导致该污水处理厂废水排口COD、氨氮、总氮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检测误差均超过规定的限值,涉嫌篡改在线监测数据。
该污水处理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武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的规定。
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污水处理厂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案件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环境部门掌握企业排污情况的“千里眼”,第三方运维单位受排污单位委托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应按规范要求开展巡检、校准、校验、维修保养,是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准确传输的根本保证。该案件通过查处排污单位违法行为和追究第三方运维单位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目的就是从源头上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压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2022年11月10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联合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相关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未按技术规范对高怠速状况下的尾气进行检测,而是直接在电脑系统中勾选了“该车辆无法达到额定转速,按车辆仪表的转速取值”,直接按照低怠速状态下出具了高怠速状态下的报告值,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报告。
该公司在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开展检测,并出具不真实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2022年12月5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企业现已完成整改。
机动车尾气治理和监管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一环。充分利用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数据线索,通过实施现场监管和视频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了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通过案件的办理,也警示企业恪守法律法规底线和职业道德操守,达到了较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2023年2月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目前,该公司已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了6项整改,召回了涉案车辆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已合格。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工作,作为机动车全防全控环境监管的重要一环,也是大气污染防治源头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个别机动车检测企业为获取不当得利,铤而走险,违法为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提供合格的尾气检测报告,使不合格车辆通过尾气排放检验,放任“带病车”上路行驶,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破坏。黄石市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等监管手段,排查、深挖尾气检测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倒逼企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实现行业良性发展。
荆州市沙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巡查发现,某药业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和2023年2月期间,氨氮出现多次零值和恒值。2023年2月21日,荆州市沙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单位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监控设施进行校验,导致湖北东信药业有限公司氨氮监控设施校验误差值为-28.83%,超过规定误差允许范围±10%的标准,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的规定。2023年2月21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月28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企业已整改完成,运维公司定期对在线监控设施进行维护校准。
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线上常态化巡查,精准查找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同步勘查现场、调查询问、固定证据,依法对第三方环境检验测试的机构违反技术规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处,形成震慑。对提高环境监视测定数据质量,引导环境检测市场逐步规范,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积极作用。
2022年11月11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环保科技公司于2022年5月为十堰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
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说明项目生产过程中天然气(电)锅炉及加热系统使用过程及供热对象;
根据环评报告内容及平面布置图显示项目设置有两处危险化学品仓库,但报告未明确原辅料贮存方式及最大贮存量;
项目纯水系统处理含铜生产废水后回用,产生的离子交换树脂应属于危险废物,但报告未对项目纯水制备废滤芯、废树脂是否属于一般工业固废进行论证;未说明是否产生废槽液;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和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2022年11月25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分别向该公司及环评文件编制人作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认真接受了处罚,深刻反省,承诺将严格依照国家规范、指导性文件指导建筑设计企业落实项目环保工作,在环评文件编制工作中进一步提升质量管控水平,加强对公司员工培训,保证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另外本项目因为企业另行选址,调整工艺和生产规模,计划将重新编制环评报告。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加大对企业环评质量的检查力度,对有一定的问题的环评文件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依规对环评机构和环评文件编制人员实施“双罚”,严厉打击环评机构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和工作过程重形式走过场的典型问题,切实维护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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